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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身份信息的识别范围和方法

李云飞 道琼斯风险合规 2022-03-20

编者按:客户有效证件是客户身份信息的载体,是客户身份识别的物质性手段,但其所承载的信息才是客户身份识别的客体,即客户身份识别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义务机构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从范围上可以分为法定信息和任意性信息。法定信息是义务机构的客户在与义务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必须出示的,义务机构必须识别的主体信息。任意性信息是除客户必须提供的信息以外的,义务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过程中了解到的或通过其他公开途径获取到的客户信息,如通过裁判文书网获取的客户诉讼纠纷信息、犯罪记录等信息。本文我们主要对自然人法定信息的相关内容进行解析,并探讨客户身份识别的方法措施,以飨读者。


一、客户基本身份信息的范围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客户身份信息识别范围分别如下: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客户需要提供的信息限于“基本”信息,超出基本信息以外的非公开信息,义务机构无权要求客户出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了解释,“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可见,客户提供的仅是公民个人信息中的“基本信息”部分。问题是,这些信息是否足以能够满足反洗钱工作的需求。我们认为信息的范围可能还需要进一步扩大,在严格程序控制的情况下,应允许义务机构查询客户征信信息。


随着征信信息的不断丰富和完善,通过个人和企业征信信息进一步判断可疑交易情况。义务机构为识别可疑交易对客户征信信息的查询不能完全通过义务主体与客户签订查询授权协议的民事途径解决,需要在未来修改《反洗钱法》中予以明确。


二、自然人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1、姓名


中国籍公民应使用其汉字名作为法定姓名。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能否使用规范汉字以外文字和符号填写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8]6号)明确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并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姓名登记项目保持一致。实践中,我们遇到过金融机构仅登记并在核心业务系统中仅记载客户拼音名的情况,这与我国关于客户姓名的使用要求相悖。


为规范姓名的采集和使用,2016年4月15日,人民银行、公安部等12个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在政府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信息系统中统一姓名采集应用规范的通知》,通知要求对于姓名间隔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统一采用“·”(GB13000编码为00B7,GB18030编码为A1A4)表示;在信息系统设置中规定姓名数据项最大长度不少于50个字符(25个汉字);在信息系统设计研发工作中,要实现对国家标准编码汉字GB18030或GB13000的全覆盖。


2、性别


实践常见问题。关于客户的性别问题,在实践中主要问题表现为部分义务机构的系统中未能根据身份证号码设定性别校验规则,导致系统中登记的性别与客户身份证性别不一致时系统无法预警。


客户性别变更问题。根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131号)的规定,对于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的公民,只要其出具国家指定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术的证明,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核后,公安派出所应予办理性别项目变更手续。性别项目变更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其中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义务机构应开展重新识别工作。


第三性别身份证问题。在对外国人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过程中,可能会遇第三性别问题。目前部分国家已向其公民签发第三性别身份证。“第三性别身份证是部分国家政府向那些不愿意被界定为男性或女性的人签发‘第三性别’身份证。”(引自百度百科)在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下,所有的个人身份文件都有第三选项,居民不管是否经过变性手术或激素治疗都可以做出第三种选择。从2012年12月开始,新西兰的护照上用“X”标识“第三性别”(即未确定/未声明),但不需要同时更改其出生证明和公民文件上的性别记录。世界范围内还有印度、巴西、科索沃、比利时、德国等也有类似的规定。(参见张蔚,第三性别的法律地位——德国民事身份登记立法之变,载《德国研究》2013年第4期)遇到此种情况,我们认为应当按照有效证件上的登记情况如实记载,在性别选项缺失的情况下,义务机构可以不予登记。


3、国籍


“国籍”是客户身份识别中的一项要素。义务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有效证件上所记载的客户国籍情况对其进行识别、登记。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国籍登记问题。由于我国是一国两制的国家,香港、澳门、台湾是我国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的国籍是中国。如果将其国籍填写为香港、澳门、台湾可能涉嫌违法。实践中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多数机构在系统设置中在国籍选项设置为“国籍/地区”,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同胞均填写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


4、职业和行业


应对客户职业进行标准分类。我国多部法律对“职业分类”做出了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2015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职业分为8个大类、75个中类、434个小类、1481个职业。对职业分类到底应该详尽到何种分类,目前未见到相关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从实践操作性角度出发,在客户职业的识别上,可识别到种类。


关于行业信息的问题。虽然《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中未规定其“行业”信息项目。但其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因此在实践中,义务机构不但采集了客户的职业信息,同时也采集客户的行业信息。我国对行业信息和职业信息的分类分别有自己的标准。职业信息标准的主要制定者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业信息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行业信息的主要制定者是国家统计局,2017年由国家统计局起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第四版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客户的职业信息和行业信息的分类虽具有一定的差异,但总体上具有很强的相似性,通过对客户的职业信息的判断,能够判断出客户所处的行业,从客户身份识别和洗钱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没有必要同时要求义务机构同时对客户的行业信息和职业信息进行识别,只需识别客户的职业信息就能够满足反洗钱的需求。


5、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信息的登记,可以登记客户的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作为义务机构很难对客户的经常居住信息的真实性作出上述法律意义上的判断。因此,在无法判断客户居住地信息的真实性的情况下,建议登记客户有效证件上的住所信息。


6、身份证明文件的有效期限


身份证有效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港澳台居民证有效期。根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分为5年有效和3个月一次有效两种。


港澳通行证。有效期分为5年和10年。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签发10年有效通行证;未满18周岁的,签发5年有效通行证。


中国护照。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永久居留身份证。18周岁以下申请人证件有效期为5年,18周岁以上申请人证件有效期为10年。


7、唯一交易识别码


唯一交易识别码是指由字母、数字或符号组成的号码,与用于汇款的支付清算系统或报文系统协议相一致。义务机构在办理跨境汇款业务时,应当获取、登记唯一交易识别码。


三、客户身份信息核实的渠道和方法


1、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根据2007年2号令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其他金融机构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1)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能予以核查的证件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规定,目前联网核查系统能够核查的证件包括我国居民身份证信息、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我们认为其他义务机构可以参照该规定办理。


(2)居民身份信息核实后的业务处理


基本原则。信息核查仅为义务机构审核居民身份证和非居民身份证件有效性、真实性手段之一,结果仅供参考。银行不得以核查结果不一致为由直接拒绝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姓名和号码一致但无照片情况的处理。对于联网核查结果中身份证件号码与姓名一致但未反馈照片的,义务机构原则上应继续办理业务。

主要信息不存在或不匹配的处理。对于身份证件号码不存在、身份证件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或反馈照片不相符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对相关居民身份证的真实性进一步核实。

  • 出示辅助证件。要求客户出示居民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有效证件。经佐证,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的,义务机构应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并继续办理相关业务。对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银行机构也可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进行鉴别。如经鉴别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义务机构应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 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证明。为客户出具联网核查结果证明,由客户持该证明自行到被核查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核实。公安机关应予以受理并于受理核实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反馈申请人。如经核实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公安机关应及时为相关个人更新相关公民身份信息。客户可持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实并填写的回执到银行机构申请办理业务,银行机构不得拒绝。


  • 向公安部申请核实。各义务机构将疑义信息按照规定的报文格式,通过联网核查系统申请核实,公安机关内部核实后的相关信息将在两周内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反馈。特殊情况或需要紧急办理的,银行机构也可直接向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查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安部查询服务中心)申请核实,公安部查询服务中心应及时协助核实。公安部查询服务中心收到银行机构提交的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待核实公民身份证信息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填制《公民身份信息核实情况反馈表》,加盖业务公章,传真或邮寄至申请核实的银行机构。银行机构应将《公民身份信息核实申请表》、《公民身份信息核实情况反馈表》及待核实的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专夹保管。如经核实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银行机构应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证件已挂失、已失效情况下的业务处理。银行进行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如系统反馈证件未挂失且未失效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如系统反馈证件已挂失、已失效的,应当区分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 采取进一步识别措施。如相关个人由他人代理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银行应当采取进一步身份核实措施。如相关个人本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银行根据年龄、身份、开户理由、办理业务风险等综合判断,能够确认相关个人为证件持有人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不能确认的,应当采取进一步身份核实措施。


    银行采取的进一步核实居民身份证有效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相关个人出示户口簿、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中国护照等其他辅助身份证明材料,或者采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


  • 处理方式。银行对居民身份证有效性采取进一步身份核实措施后,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本人持有证件的情况。如相关个人为证件持有人,且不属于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银行应当继续按规定办理业务;


    本人持证但证件挂失或失效。如相关个人为证件持有人,但经核实证件在公安机关申请挂失,或者因损坏、非姓名或者号码登记项错误换领新居民身份证而导致旧证失效,银行应当拒绝办理业务,但下列情形可除外:如本人亲自到银行网点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且确有急需的,银行可以继续办理业务,但应当告知其在一个月内向银行重新出示正常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如其未按期向银行出示正常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的,银行应当对相关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其中销户业务,无须向银行重新出示正常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如相关个人为证件持有人,但经核实证件因姓名变更、姓名或者号码登记项错误原因换领新居民身份证而导致旧证失效的,银行应当拒绝办理业务;


    非证件持有人。如经核实相关个人不为证件持有人,或者证件为虚假的,银行应当拒绝办理业务。


    以上规定比较复杂,我们认为对已挂失和失效的证件,非本人持有的绝对不予办理。本人持有的一般不予办理,仅在紧急情况下采取予以办理但要在一个月内向银行重新出示正常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3)非居民身份信息核查后的处理


信息核对完全相符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若系统反馈相关个人证件号码不存在,或者姓名、出生日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照片、版本号中一项或者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非居民身份证件为虚假证件的,银行应当拒绝办理相关业务。


若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非居民身份证件为虚假证件的,应当区分以下情形进行处理:如相关个人由他人代理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银行应当采取进一步身份核实措施。如相关个人本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银行应当根据年龄、身份、开户理由、业务风险等综合判断,能够确认相关个人为证件持有人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不能确认的,应当采取进一步身份核实措施。


 银行采取的进一步核实非居民身份证件真实性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相关个人出示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护照、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辅助身份证明材料,或者采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机读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


银行对非居民身份证件真实性采取进一步核实措施后,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如相关个人为证件持有人且证件为真实的,银行应当继续按规定办理业务;如相关个人不为证件持有人,或者证件为虚假的,银行应当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


对于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可以总结为只要有核查信息不符的就应当拒绝办理业务,仅有在本人持有相关证件并通过其他辅助证件证明确实为本人的才能继续办理业务。


(4)系统运行时间以外的信息核实


银行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运行时间以外办理Ⅱ、Ⅲ类户开户业务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对开户申请人身份进行联网核查:一是银行可先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Ⅱ、Ⅲ类户,该账户只收不付,在银行按规定联网核查个人身份信息后账户才能正常使用;二是银行可以通过公安部认可的其他查询渠道联网核查。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


二代身份证阅读机具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身份证鉴别仪,也称为居民身份证阅读器,具有国家行业标准。


(1)二代身份证阅读机能识别的对象


目前二代身份证阅读机能识别的对象包括大陆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二代身份证阅读器的使用


对未接入人民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义务机构,应当使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对客户有效证件进行识别,已经接入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应当将二代身份证阅读器作为辅助性识别手段。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对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银行机构也可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进行鉴别。如经鉴别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银行机构应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使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83号)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通过人工识别、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机读等方式识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已配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机读信息规范(试行版)》尽快完成相关信息系统和阅读机具软件升级工作,保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能够办理相关金融业务。


公安部《关于决定启用2017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公告》2017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参照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标准设计制作,内嵌非接触式集成电路芯片。证件登记项目包括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有效期限、签发机关和证件号码等。持证人个人资料和证件签发管理信息同时存入芯片,可以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读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账户日常管理的通知》也要求对于个人投资者使用第二代身份证办理账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应通过第二代身份证阅读器核查投资者身份证的真实性。


3、向有权机关核实


(1)向有关机关核实是义务性规定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本条的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金融机构提供公民和单位个人信息的权利。对于该条规定,义务机构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对不能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实的身份证件以外的其他证件,义务机构未向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的,在发生匿名、假名账户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已经发生了由于义务机构未向有关机构核实造成客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我们建议义务机构应当向有关机关进行核实,需要有向有关部门核实的动作,至于相关机构是否给与核实,属于其权利范围的自由决定。


(2)相关案例


邓某祥与湖北利川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1)案件事实:

为偿还债务,陈某德以加油站老板为诈骗对象,化名“先清树”伪造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制作了甲方为“香港xx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惠州)代表处”填充式合同书。2012年6月1日,陈某德邀约傅某仕一起到湖北省恩施市,制作“香港xx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惠州)代表处经理先清树”的名片,并到利川市各加油站发放名片、收集加油站老板的电话,而后陈某德逐个打电话联系,推销柴油。

在邓某祥表示有意购买柴油后,2012年6月9日,陈某德立即以邓某祥的名字、用自己的照片办理了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并用此证,以邓某祥的名义,填写了个人结算储蓄账户申请书,复印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在恩施市A信用社航空路分社开户办理卡号62×××77的卡折一体账户,当即存入了10元钱。

2012年6月10日,陈某德与傅某仕到达利川市,陈某德又以邓某祥的名义办理的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填写了个人开户申请书,在利川市A玉堂信用社开户办理了卡号62×××26的卡折一体账户,当即存入了10元钱。随后陈某德约邓某祥在利川市国际大酒店洽谈“生意”,邓某祥查看了陈某德以“先清树”的名义办理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后,与陈某德约定购买柴油30吨,油资为222000元。

陈某德以验资为名要求邓某祥到银行重新开户,将230000元货款存入该账户。于是,陈某德与邓某祥一起到湖北省利川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字街分理处,邓某祥开户办理了账号为81×××20的存折。陈某德再将邓某祥带回国际大酒店签订“合同”,在填写“合同”过程中,陈某德以核对名字和身份证号码为名要求看邓某祥的存折,并趁邓某祥填写“合同”不备之机,用在玉堂信用社开户办理的卡号为62×××26的存折将邓某祥开户办理的账号为81×××20的存折调换。

6月11日,陈某德打电话要求邓某祥将资金存入存折。6月12日,邓某祥将230000元现金存入卡号为62×××26的存折,陈某德随即在恩施市A航空路分社营业部用卡从该户头取现金15000元,然后该营业部复印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并经授权主管签字同意办理,陈某德将该户头的人民币210000元转存到其以邓某祥的名义在恩施市A信用社航空路分社开户办理卡号为62×××77的卡折一体账户上,并先后将两个账户上的钱全部取走挥霍。

陈某德归案后,公安机关从陈某德处追缴人民币50400元发还给邓某祥,尚有179600元未追回。2013年10月11日,陈某德因上述诈骗犯罪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案件争议焦点:

犯罪分子利用假冒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在银行开设卡折一体存款账户,并利用开设的存款账户转存和提取现金,致使受害人邓某祥受骗并遭受损失,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本案审查的重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两点:一是银行是否有识别开户人提供的身份证件真伪的责任和义务;二是银行的身份核查系统无法核实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真伪,是否是银行免责的理由。

3)法院认为:

金融机构在开立账户时应要求存款人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对存款人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该审查应是实质性审查,而不是形式性审查。因此银行应当具有识别开户人提供的身份证件真伪的责任和义务,该义务来源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银行的身份核查系统无法核实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真伪,是否是银行免责的理由?(作者注:犯罪嫌疑人作案时该系统还不能查询该证件)

法院认为,《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 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 回访客户

  • 实地查访

  • 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 其他可以依法采取的措施


可见,通过公安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提供的身份核查系统查询并非核查公民身份真实情况的唯一手段。本案中,对于犯罪分子提供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银行在通过内部查询系统无法核实真伪的情况下,应本着对储户负责的态度,通过公安机关查询系统或者其他方法进行核实,而不能以内部查询系统不能查询为由免除应对客户的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的责任。

综上,A行与B行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存款人身份信息,未能识别出犯罪分子提供的虚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从而开立了虚假账户,为犯罪分子实施诈骗创造了条件。A行与B行开设个人存款账户时具有明显过错,应对邓某祥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应各自赔偿邓某祥损失179600元的30%,计人民币53880元,共计人民币107760元,并赔偿邓某祥存款利息损失。

 

4、辅助性资料


在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的过程中,义务机构还可以要求客户出示辅助性证明文件,对客户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核实,这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地区居民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


    军人、武装警察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除出具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

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银行应采取审核被授权人工作证件等措施予以核实。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证》、《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代表证》等相关证件可作为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工作人员身份的辅助身份证件。


5、回访和实地查访


(1)回访和实地查访的权利义务属性


回访和实地查访也是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一种重要方式。07年2号令明确规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回访客户;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


从法律用语的角度看,“可以”一般是指权利性规定,即可以为也可以不为,属于一种选择性的权利。但我们认为本条的情况比较特殊,即属于一种权利性规定也属于义务性规定。从权利的角度看,本条授予了义务机构可以采取回访客户和实地查访等方式识别客户身份,义务机构采取此种方式于法不悖,不会存在法律障碍。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我们认为义务机构的这种选择权是受到限制的,在义务机构能够通过其他方式核实客户身份的情况下,义务机构对本条所规定的方式可选可不选,但当义务机构在不能确认客户身份的时候,则必须通过该条的授权性规定核实客户身份信息,但可以采取本条规定中的一种或数种方式。


(2)相关案例


1)案件事实:

王某萍经人介绍与郑某军相识,郑某军谎称自己是盘锦A银行工作人员,能在盘锦办理给付存款人高额利息的储蓄业务,动员王某萍前来盘锦存款,王某萍信以为真。2011年4月4日,王某萍夫妇来到郑某军指定的B信用社存款150万元,办理了一年期定期存款。郑某军先后两次给付王某萍"高额利息"31.5万元。

期间,郑某军谎称王某萍的存单办理不了高额利息,需要更换一张银行存单,向王某萍要存单和存单密码,王某萍将存单交给了郑某军并告诉了存单密码;郑某军又向王某萍要了一张一寸照片。这样,郑某军用王某萍的真存单找办假证的人伪造了一张假存单交给了王某萍,自己将真存单留用;用王某萍的照片和原来留存的身份证复印件伪造了王某萍的身份证。

郑某军于2011年4月10日,利用王某萍的真存单、密码和伪造的身份证到B信用社以代理人的身份将王某萍150万元存款全部取出。郑某军诈骗案事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在郑某军骗取王某萍此次存款之前,郑某军以同样手段已经骗取了王某萍存款270万元(王某萍在该院对此另案起诉,公安机关追赃返还王某萍551626元,王某萍在另案中扣除)。

郑某军被认定犯诈骗罪(被害人为王某萍夫妇),判处有期徒刑14年。王某萍以B信用社未严格履行身份信息核查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诉讼至法院。

2)法院判理

该案发生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已能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客户身份信息。但B信用社身份证核查系统当时只能查询"身份证号"和"姓名",B信用社现使用的身份证核查系统没有显示公民身份证照片的功能。虽如此,但法院认为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23条: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回访客户;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犯罪分子郑某军提前支取王某萍存款系巨额存款,王某萍在开户存款时留有联系电话,B信用社应给其打电话进行回访,对储户资金安全尽到保障义务。判决B信用社承担部分责任。


6、公安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网上办事服务平台


银行应积极应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证照变化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登记以及开户证明文件审核工作的影响,通过柜台查验、登录公安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网上办事服务平台(http://www.ngo.gov.cn)查询等方式,对客户提供身份基本信息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及时为其办理人民币银行账户信息变更业务。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7、其他信息验证系统


除小额支付系统外,银行可以使用中国银联等机构提供的验证通道,实现Ⅱ类户开户银行与绑定账户开户银行间的信息验证。


证券业金融机构在为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需通过中国结算机构信息核查系统对机构投资者的信息进行辅助核验。


证券业金融机构在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开立证券账户时,需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或“私募汇”手机APP客户端,查询该机构是否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核对该机构申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等信息是否正确。


证券业金融机构为在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办理开户手续时,应登录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通过“首页-国际部-监管合作”栏目查看投资者归属国(地区)证券监管机构与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信息。对于投资者归属国(地区)证券监管机构未与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合作机制的,不予办理开户手续。

 

作者:李云飞法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理事,中国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西南政法大学专任教师。曾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等单位工作锻炼,参与多项反洗钱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和相关系统的搭建。
(注:本文已获作者授权发布。文中所述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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